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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自然资源局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2-03-31

人:那曲宏昌新型环保节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址:浙江小区A

违法事实:你单位在色尼区那曲镇普仓村(9村)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无证开采开挖面积5292.7平方米的页岩矿,范围线周长308.644米,采矿点土方量为14661立方米,属于擅自开采页岩矿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西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西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参照那曲市非金属采矿权出让权益市场基准价拉萨市页岩资源市场交易价格按每立方米3元进行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共计14661立方米×3=43983(大写:肆万叁仟玖佰捌拾叁元整)

2.根据《西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的同时,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综合考量采矿业主在违法过程中的行为,处50000元罚款(大写:伍万元整)

3.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前,不得擅自开采。

上述处罚事项:你单位于2022414日之前,来我局缴清款项。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那曲市人民政府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者个月内依法当地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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